凉山新闻联播 | 州委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召开

这是文明架构下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根本问题。

而且在监督党的领袖使之服从纪律,也有其必要。《制定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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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就是法律的适用和法典化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特定制度来实现或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人性善和人性恶的假设都不符合现实。无论如何,党中央将规范党的领导关系的法规称为党导法规,既有法理依据也有现实意义。党导法规是党与人民之间领导关系的规则,要求党在制定党导法规时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原则,在党与人民的互动中将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愿望紧密结合,形成表达共同意志的党导法规。

党内法规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对其的完善需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创新。党内法规的稳定性与变革性 法律必须稳定,却不能静止不变。无论是中欧的民族文化、东欧的宗教特性、中国的历史传统,看来都没有阻碍主要移植于外来法系的法律规则在包括公法和私法的各个领域广泛应用。

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无关社会。正如1990年代之后,法律在中亚、非洲以及南美国家广泛移植,但即使它们在成文法层面获得全盘的继受,但不代表它们最终都能成为行动中的法律,更多只是沦为摆设和具文。而在左派学者眼中,沃森则是阴险的。2018年11月7日,艾伦·沃森在美国乔治亚州雅典悄然逝世。

在这种精神氛围中,逆时代潮流而动的沃森,在学术上就被指摘为浅薄之学,例如法国比较法学家皮埃尔·罗格朗(Pierre Legrand)就批评他只关注作为规则的法律(law-as-rules),只考察 作为纯粹命题陈述的规则(rules-as-bare-propositional-statments)。四 在整个1970年代,沃森的历史论断都显得格外突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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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英美公司法的某些规则就不可能如沃森想象地那样,可以毫无障碍地跨越社会和文化语境,直接移植到马来西亚或澳大利亚,如果这些规则将与当地的商业惯例发生冲突的话。甚至,他在宗教学领域也有精深造诣,在1995年出版了《耶稣与犹太人:约翰福音中的法利赛传统》一书。同时,伴随欧洲共同体和欧盟一体化进程,沃森原先提出的欧洲私法统一的设想,也似乎重新找到了希望。围绕法律移植的能与不能,塑造并划分了当代比较法的学术阵营,直到今天,法律移植依然是比较法学的基本问题意识和核心争论议题。

他甚至一反历史学家谨严保守的形象,颇具挑衅意味地指出,当前的大多数法律和社会理论都不可信,因为私法规则的演化经常不是为了社会,法律并不从社会中学习,法律在促进社会健康和福祉方面几乎没有作用。法律并不取决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因素,它可以与特定的宗教、经济和政治背景绝缘。至少在欧洲世界,比较法的重要使命,就是要推动欧洲统一私法的出台。法律是独立存在的:只有符合法律,法律才能成为法律(沃森语)。

正因为法律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历史传统并没有直接联系,所以移植法律是一件相对容易的事情。但事实上,作为比较法正典传统的捍卫者,沃森实际选择了一条真正具有历史学家风范的中道,他真正力图揭示的,是法律传统在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发展的一般力量(沃森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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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艾伦·沃森:《法律的演化》,余成峰译,商务印书馆二零二零年出版) 进入 余盛峰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艾伦·沃森 。从这个角度来说,沃森乃是比较法正典传统的继承人,也在无意间成为欧洲法统一和法律全球化运动的先知。

在某种程度上,它自主地存在和运作于它自己的领域内,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自治的,不受社会需求的影响。文化、历史、经济和政治结构的特性,都不足以构成法律移植的根本障碍。在他看来,法律可以不顾历史传统和社会文化,很容易进行时空穿越,从一个社会旅行到另一个社会。沃森专门比较了《伊施嫩纳法典》(Laws of Eshnunna,约公元前1930年)和《汉谟拉比法典》(Code of Hammurabi,约公元前1776年)中有关人或动物被牛顶伤的若干条款,并从这些条款在风格和内容的相似性推断出,它们可能共享一个最终的共同来源。在右翼光谱的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J.Berman)和伽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的视野下,任何法律规则都具有文化意义,文化、传统和历史足以成为法律移植的根本障碍。在这些统一目标的背后,存在着一种希望,即法律科学所带来的以普遍原则为基础的共同法律语言将会促进社会福利与和平(亚历山德拉·梅尔塞斯语)。

他从没有迎合任何时代和政治风潮去改变自己的考察与主张。他1933年出生于苏格兰爱丁堡,不仅是著名的苏格兰法专家,也被认为是当今世界罗马法、比较法和法律史的权威学者,撰有《法律移植:比较法的方法》(1974)、《社会与法律变革》(1977)、《法律的演化》(1985)、《古代法律和现代理解:在边缘》(1998)、《西方私法的演变》(2000)、《法律史和普通法欧洲》(2001)等著作。

正如他在1970年代的精神氛围中不为所动,他也没有在1990年代之后的法律全球化浪潮中欢呼雀跃。它是保守的,因为它喜欢维持现状,只优先考虑可观察的常规知识,以便实现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可控性。

也因如此,在保守主义者眼里,沃森是激进的。如果法律是自主、封闭、绝缘的,可以独立于所在社会的传统、文化与语境的影响,法律移植也就不存在根本的阻力。

法律既不是文化特殊性的产物,也不直接反映社会,法律具有鲜明的自主性。作为比较法学家,沃森的观点无疑相当激进。正如比较法学者亚历山德拉·梅尔塞斯(Alexandra Mercescu)评论,在沃森这里,法律的文化历史完全消失了颇为矛盾的是,作为享誉世界的法史学家,艾伦·沃森却采取了一种反历史主义的比较法立场。

虽然法律制度没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就不存在,但法律是由法律传统演化而来的(沃森语)。对此,他以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的继受与传播作为最典型的例证。

不仅如此,沃森也非常善于制造概念,特别是他在1974年的名著《法律移植:比较法的方法》(Legal Transplants: A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中提出的法律移植命题,更是深刻影响了比较法研究范式。在右翼学者那里,沃森是浅薄的。

正因如此,沃森认为,比较法学家只需要考虑类似法律规则的存在,而不用考虑它们是如何在社会中运行的问题。在怀疑主义和相对主义盛行的时代氛围中,沃森关于法律移植的乐观态度,与那些采取法社会学和法文化主义立场的例如塞德曼夫妇(Seidman)、罗杰·科特雷尔(Roger Cotterrell)等学者,形成了鲜明对比,颇有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谔谔之意味。

在这种精神氛围中,逆时代潮流而动的沃森,在学术上就被指摘为浅薄之学,例如法国比较法学家皮埃尔·罗格朗(Pierre Legrand)就批评他只关注作为规则的法律(law-as-rules),只考察 作为纯粹命题陈述的规则(rules-as-bare-propositional-statments)。1969年,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Legal Culture and Social Development)一文的发表具有象征性意义。换言之,对于法律移植和继受而言,历史和传统并没有想象得那么重要。正如1990年代之后,法律在中亚、非洲以及南美国家广泛移植,但即使它们在成文法层面获得全盘的继受,但不代表它们最终都能成为行动中的法律,更多只是沦为摆设和具文。

事实上,不仅资本主义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之间存在难以跨越的鸿沟,即使在西方法系内部,也随处可以找到法律移植失败的例证。在全球法律运动进入到与1970年代氛围截然不同的新周期之后,沃森的法律移植论,摇身一变,成为法学界如日中天的当红学说。

如果说,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雄辩地论证了法律精神的异,宣告法律跨文明和跨地理移植的艰难,沃森则重点突出了法律精神的同,因此,他对法律移植采取了一种极为乐观的态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葡萄牙学者桑托斯(Boaventura de Sousa Santos)认为沃森贬低了传统和文化,从而迎合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常规需要,在他看来,沃森极为强调的法律人,实际不过只是一些商务律师和生意人。

由于一系列新国家和旧国家在中欧、东欧与中亚重新出现,它们急切需要通过法律移植来完成法律变革。但实际上,这些术语不仅仅只是家族相似的修辞,这些近似表达不只是语言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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